休假管理第四课—-婚假、孕产假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07

导读:
1

婚假

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


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2

孕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体如下:

     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

     员工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

     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空勤岗位员工怀孕后应中止空中工作,并及时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年休假期满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休息。乘务人员在中止空中工作期间, 空勤伙食费按照日标准的 70% 发放。


3

产期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具体如下:

(一)顺产

     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 128 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前、产后天数)。

      如属地政策调整,则按员工所在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二)难产

      剖腹产增加产假 30 天;

      产钳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

      吸引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

      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加产假 1-15 天。

(三)流产

    怀孕不满2个月的,可休假 15 天;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休假 30天;

    怀孕满4个月,不足7个月的,可休假 42天;

    怀孕满 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假 75 天。

    产期假、延长生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头胎、二胎享受相同假期


4

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 15 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5

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如下:

(一)婴儿不满1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 女员工哺乳时间每天增加半小时。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位批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20 天。

(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乳期可延长1至2个月。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持医疗或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6

节育假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0 天。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

(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10 天。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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