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男子与一14岁少女发生4次性关系,致其怀孕6个月!

时间:6年前 (2018-03-04)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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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人论坛】

8月25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获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此前,该案曾一度未被立案。


“我女儿还小,为什么不给立案?”去年3月28日,小丽(化名)的父亲怒气冲冲地来到姜堰区检察院称,2015年初,当时还在上初二的女儿小丽通过网络认识了徐华,此后,涉世未深的她与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几个月后竟然发现自己怀孕了。

2015年10月8日,小丽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随后住院接受引产手术,就在这三天前,她刚刚度过自己14周岁的生日。


2016年1月6日,执法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徐华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且没有采取强迫行为,不构成犯罪。小丽家长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姜堰区检察院立即调卷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徐华涉嫌强奸罪,向执法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执法机关仍不予立案。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徐华辩称,其与小丽交往时觉得她穿着比较时尚,不像在校学生,并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检察官认为,执法机关在徐华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偏差,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姜堰区检察院于2016年6月1日通知执法机关立案。同时围绕补强关键证据,详细列出了20多条引导侦查提纲,建议执法机关进一步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调取住宿记录、恢复并调取QQ聊天记录、调取被害人引产术全部诊疗资料等,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6年11月14日,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徐华另涉嫌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检察机关于今年7月26日对指控罪行部分变更起诉。在此期间,先后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9日三次开庭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被告人徐华(男,28岁,泰州人)于2015年3月至6月间,在可能知道被害人小丽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4次,致被害人怀孕6个多月,后住院做手术引产。


最终,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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