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宣传公告

时间:6年前 (2018-03-0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53

导读:

       东丽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对实施计划生育以来我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落实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一、登记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公民,持户口簿(本人、配偶、子女)、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伤残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对再婚的须出具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进行登记。

2、由村(居)对本人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等。

3、村级审核,张榜公示。召开两委班子会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对个人申请进行逐一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调查登记时间

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为村(居)、街道新增对象的调查摸底、申报、审核、评议、确认、公示、上报阶段。

四、注意事项

1、夫妻俩的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分别到各自户籍所在地登记。

2、历年特扶对象须进行年审。

                              

 

东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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