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42

导读: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在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法生育的证明材料。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在子女数。
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 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注:
1、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都有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哪方符合条件,哪方享受;
2、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有违法生育子女,另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婚后未生育,只有一个子女的那一方,可享受;
3、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合法生育的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双方都可享受;
4、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是初婚,婚后未生育的,双方都可享受;
5、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有子女,另一方是初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初婚一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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