羡慕吗?7月1日起,九江女职工发例假费,产假最多可休一年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82

导读:

九江女同胞们!

喜大普奔的新政策来了!

我省正式出台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说

↓↓

产假可以延长!

来“大姨妈”还能领钱啦!

更多福利往下看!

福利

1

每月至少拿到30元的“例假费”


即将生效的《规定》明文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福利

2

产假最长可以休一年

 

现在,许多女性从孩子的健康角度考虑,纷纷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哺乳。可是,一待产假期满,这种母乳喂养方式往往随着女职工恢复正常上班而被迫中止。

《规定》也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岁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福利

3

孕妇可以争取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福利

4

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如果再有类似这种强迫性规定,女职工可以以《规定》条款合法维权。


福利

5

“更年期”焦虑可以转岗排解


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当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更年期综合症。严重的,还会对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


《规定》也对有“更年期”症状的女职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如果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福利

6

每两年至少有一次妇科检查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而将妇科疾病检查明确纳入法规,有助于纠正社会对妇科疾病的偏见,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30万元


最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规定》中所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不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且还对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或者是对女职工的产假任意缩减,《规定》不但明确要求其必须“限期改正”,而且人社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还就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关闭。


看到这个消息是不是很开心?

然而,有人欢喜有人愁

对于这条看似美好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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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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