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来了!宁夏拟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

时间:6年前 (2018-02-20)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80

导读:

这个消息,让过了晚婚年龄的单身汪们已哭晕……

宁夏卫计委征求全面二孩政策意见
拟延长产假 取消晚婚假

拟延长产假取消晚婚假

《条例(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同时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删除了第17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种情况可生第三孩

《条例(草案)》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对第18条、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条例(草案)》第20条亦为新增:“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取消独生子女产假

此外,将原《条例》第39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个修改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则取消原《条例》39条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产假奖励,但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

原独生子女家庭仍享奖励、优待

《条例(草案)》将第42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此外,其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待也能继续享受,包括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等。

增加生育假女方生育假多了90天

《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取消晚婚、晚育假15天晚婚假没了

《条例(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45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这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

三孩审批下放乡镇

将三孩审批权从县区下放到了乡镇,“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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