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二)

时间:6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36

导读:

现行各项计划生育利导政策

以2016 年1 月1 日为时间节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以及当地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做到应奖尽奖、应扶尽扶、精准扶助、一个不漏。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一、国家奖扶政策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

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 号)和人口政法〔2011〕

53 号等文件精神,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为国家奖扶政策)。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 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 元(国家现行标准是每人每月80

元,我省提标20 元),直至亡故。

二、国家特扶政策

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

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 号)和人口政法〔2011〕

62 号等文件精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简称为国家特扶政策)。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乡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城乡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按各自分担比例给予一定的特别扶助。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

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 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

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伤残特扶标准

合计每人每月270 元。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

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

政策。对年龄在40–48 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我省扩面政策,其中省财政负担45 元,县财政负担105 元);对年龄在49–59 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340 元(国家标准);

对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00 元(我省提标

政策,目前国家标准是340 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扶助。对城镇和农村因计划

生育手术并发症伤残一、二、三级的对象,由中央和地方财

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目前我省对一级并发症患者给予

每人每月300 元;对二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200 元;

对三级并发症患者给予每人每月100 元。

三、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政策

按照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

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 号)文件精神,实施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政策。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在高中三年学习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 元资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编辑整理: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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