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婚假产假怎么休?全国三分之一省份已有说法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82

导读:

目前,各地已经进入地方两会时间。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各地正在抓紧修改计生条例与此相适应。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上海等地要么正在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要么就是对相关精神进行阐述。从已出条例和正在征询意见的省份来看,在婚假产假方面基本上有三大特点:取消晚婚假、产假适当延长,并增加配偶陪产假。具体怎么休,我们为你一一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正式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这一点让很多人的痛感比较强,因为按照原来晚婚的年龄(男25岁、女23岁),当下晚婚基本是常态,取消晚婚假相当于取消了绝大多数人的假期延长福利,只剩下三天。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另外,一些地方比如上海也表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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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虽然删除了鼓励晚婚的条款,但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生育假如何延长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上海方面,当地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广西陪产假达25天

这次各地修改计生条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以增加居多。

例如:

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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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三孩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放开全面二孩,但如果还想生更多该怎么办?对此,具体办法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或拟制定相应的政策方案,但差异较多。

例如:

北京的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广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还包括,“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对再婚或生育残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况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另外两种可再生育情况,包括“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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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编辑/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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