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各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将大调整!二胎后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收吗?一大波计生的事你要知道

时间:6年前 (2018-03-1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44

导读:

今年以来,安丘市卫计局科学统筹全市卫生计生资源,以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转型、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人才引进等软环境建设,与加快市区主要卫生计生项目建设进度、实施镇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合理规划卫生计生资源“全域统筹”工作等硬环境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弥补我市卫生计生发展短板,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步伐,打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加快市区主要卫生计生项目建设进度

  

加快市北区人民医院新区二期工程、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建设项目进度;推进市北区以人民医院为中心、市南区以市立医院为中心的“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启动市立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

市北区人民医院

市南区市立医院


二、实施镇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启动柘山中心卫生院、雹泉中心卫生院改扩建等1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利用三年时间对乡镇卫生院每年投资1000万元,用于设备配置、更新,全面提升卫生服务质量。结合全市新农村社区建设,对规划设置的216个社区卫生室进行规范化建设,要求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实行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观察室、药房、心理咨询室、值班室“七室”分开,达到通水、通电、通暖、通路、通电话、通网络“六通”标准。同时,落实市财政对新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实行的奖补政策


三、合理规划卫生计生资源“全域统筹”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城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进行整合。市人民医院搬迁后,市中医院整体搬迁至人民医院南院区,市疾控中心和市皮肤病防治站搬迁至中医院,市立医院将以新选地址为基础建设“医养结合”新型医院,市精神病防治院和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医院设立门诊部,进一步优化城区卫生资源布局,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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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中医院



对于以上这样的搬迁调整规划,您期待吗?

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1、问: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局长: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相关条款,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2、问:实施全面两孩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局长:实施全面两孩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新《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问: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局长: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思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4、问: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局长: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5、什么情况下育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

  局长:《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政策解读


1、审批事项:目前,市卫计局承担14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分别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登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再生育审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

  2、审批范围:其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400余家、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乡镇卫生院17个、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单位29个,村卫生室402个、社会办医机构153个。同时承担着全市2433名执业(助理)医师、2029名执业护士、1558名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任务。


计生有关政策解读


1、关于叶酸免费发放。一是叶酸发放的意义。孕妇体内叶酸的缺乏,是造成神经管缺陷的重要原因。妇女如果从怀孕前至怀孕早期服用小剂量叶酸(水溶性B族维生素),育龄妇女如果从怀孕前3个月至怀孕后的头3个月服用小剂量叶酸(0.4mg/天),可以降低50%-70%胎儿神经管缺陷发生的风险。二是叶酸的领取与服用期限。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在怀孕前到所在地卫生院领取叶酸片,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三是检查指导。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2、关于孕前评估。评估对象主要为辖区内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流动人口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夫妇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农民工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开展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3、关于唐氏综合症筛查。唐氏综合症又叫做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是最常见的染色体非整倍体疾病。孕妇在16~18周时,通过化验孕妇的血液,结合其他临床信息,来综合判断胎儿患有唐氏症的危险程度,如果唐筛检查结果显示胎儿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危险性比较高,就应进一步进行确诊性的检查。凡符合我市生育政策的孕妇均可享受免费唐氏综合症筛查。

4、关于母婴阻断。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等措施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有关政策解读


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服务项目的作用:可以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逐步树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可以理念; 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

  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其中,2009年,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人均15元,开展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人均提到25元,开展10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年人均提到30元,2014年人均提到35元,开展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5年人均提到40元,2016年人均提到45元,开展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比2009年的15元提高了30元,主要用于扩大服务覆盖人群以及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及其项目内容还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

  2、基本内容: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12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

  3、服务范围:不同的服务项目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可分为:①面向所有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服务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②面向特定年龄、性别、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预防接种、孕产妇与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管理等。③面向疾病患者的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说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婚育证明》,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婚育证明》应载明成年育龄妇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等信息。所载信息要准确、清楚、无涂改,有发证时间和发证单位公章。

  对已流出未办理或者需要重新办理《婚育证明》的,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代办。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特殊情况办理人员当场告知办理时间。

  

办理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所需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中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2、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检查核对申请人证件,依据WIS系统填写申请人相关情况。

  3、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校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盖印,发证。

  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温馨提示:

  请随身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查验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咨询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0536-4261284;0536-4399339

  地址:安丘市市北区学府街和建设路交叉路口,市卫计局大楼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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