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367

导读:

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请示》(川卫〔2017〕3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也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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