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融视听华峰律师:女职工产假工资与产假津贴的那些事

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23

导读:

大家好,我是共融律师事务所的华峰律师,欢迎大家收听“共融视听”。

律师简介

目前随着全面“二胎”政策的放开,育龄女职工生育二胎的意愿也愈发强烈,同时随着天津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支付给用人单位改为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诸多的操作困难,今天由我来为大家简单聊聊产假津贴与产假工资的那些事:

 

一、产假工资与产假津贴是不是一回事?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且员工合法生育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是不提供劳动也应当支付的。生育津贴支付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资支付的主体是公司。两种并不是一回事。

 

二、劳动者的生育津贴由谁来承担?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该法律规定,生育津贴的领取应区分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生育保险,如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且员工符合领取生育津贴发放条件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未缴纳生育保险,而职工又符合生育保险领取条件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只要缴纳生育保险,就一定会领取生育津贴吗?

根据津人社局发〔2015〕63号文《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因此,并非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就一定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另外生育员工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且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则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前工资的,工资是否应当补足?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依据津政办发〔2016〕99号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在社平工资60%至300%确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职工生育津贴与本人产前工资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同时依据津人社局发〔2015〕63号文《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所以如员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补足差额。

五、如果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依据津劳局〔2005〕238号文《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目前天津市并未废止上述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生育期间仍应支付工资。然而津人社局发〔2015〕63号文《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六、如何避免生育津贴与生育期间工资的发放风险?

鉴于天津市调整了企业单位的生育津贴支付方式,而企业为了避免风险,女职工生育期间也正常支付了工资。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一份《生育协议》,明确期间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应依法配合申报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并且员工择一就高享有生育期间待遇,如未归还较低标准的工资或生育津贴,则视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从应付工资中做扣除,当时每月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以上是本周为大家带来的法律分析,谢谢大家的收听,欢迎大家关注共融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每期我们将为大家带来不同实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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