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有权力分财产吗?

时间:6年前 (2018-02-2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727

导读:

徐海娜(特约撰稿人)

不久前,中国宣布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关于“二胎”的话题就开始层出不穷。

近日,有一则新闻说,南昌市民李先生和年过40的妻子讨论是否再生一个时,已年满18岁的老大却提出“要生可以,以后分财产时,我可要多分”,一时众声哗然,有人指斥此娃为家教不严的产物,但更多的人却聚焦在“二胎”带来的有关家庭财产分配的法律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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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说这是个法律问题的人,需要认识到这可能是虚假的法律问题。因为子女不具有主张在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至于财产继承,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子女有没有主张尚在人世的父母财产的权利呢?世界各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都会肯定的告诉你:没有。

那么继承呢?好的,问题来了。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在公民亡故之后。之所以说这是个虚假的法律问题,是因为遗产的分配是发生在“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之后的。死亡尚未开始,关于继承的法律关系就不存在。

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决定权。虽然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抚养的方式、花费多少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都是父母自己可以决定的,子女无权对父母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提出任何主张。换句话说,就算父母偏心,也不违法。

至于父母身故之后,关于财产的继承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就是说,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有绝对的处分权。

换句话说,我想给谁就给谁,除非法律有除外规定(例如,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遗嘱就是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于未成年人,则在遗产分配时适当照顾。 这些都是继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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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就是一个伦理问题。中国古代讲“五伦”,然而现代社会,人们不再讲究像古人一样“入则孝,出则悌”,那么就来谈谈身为子女和父母在现代社会应有的伦常关系吧。

伦理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他们的不同在于,法律是低要求,是社会的底线,具有强制性;而伦理道德是高要求,是社会的标杆,约束力是软性的。这两种行为规范,从古到今,伴随人类社会前进,须臾未离。

人不仅仅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中,也生活在各种各样的伦常关系中。在法律上,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在生活伦常中,彼此却都是独立的个体,需要相互扶持、互相尊重、彼此关爱。

生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之一,父母考虑子女的感受与子女商量,是出于对子女感受的重视和尊重。但是子女要明白,生不生,何时生,都是父母的权利。父母关爱子女,子女如何能反过来要挟父母呢?类似要多分财产的要求,无论在伦理还是法律上都不具有任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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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权利、义务说清楚了之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18岁的孩子为何会这样语出惊人。有两种可能,一是,这个孩子年纪轻轻却已经利欲熏心,若是这样只能祭出法律的大旗了。但是,还有一种可能。很多18岁,甚至二十多的人,仍然心智未成熟,为了保护自己,可能会口不择言。面对父母关于“二胎”的讨论,我更愿意相信,这个孩子是产生了一种“爱的焦虑”。

人们都说独生子女是最不幸的一代,但也有人说他们是最幸福的一代,因为他们独占了父母的爱。人总是希望独占父母的爱的,如果无法独占,也要尽力多得,这是人无法掩饰的本性。不然,古往今来,就不会有那么多兄弟不睦、手足相残的事情了。但是,人性虽然如此,却不是全然黑暗没有希望。因为还有教化,还有爱,还有很多温情和希望。

面对“爱的焦虑”,父母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呢?最后奉上一个锦囊:

一、行为和语言,皆须表明,父母对你的爱不会改变和减少;

二、老二出生后,需要父母分配一定的时间精力,但会保证一段时间有一个与你独处的时间;

三、父母知道你可能会嫉妒,这是正常的,你有任何不愉快都希望你告诉父母;

四、父母爱你,帮助你成长,但是也需要你的爱和你的帮助;

五、父母有权决定养育几个子女,但是你有权决定自己快乐或者不快乐。

当然这个锦囊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父母要在二胎孕育之时和出生之后,充分考虑老大的感受,尊重老大的感情和巧妙的处理老大的情绪,杜绝任何在“二胎”话题上对老大的揶揄、忽视、乃至取笑和责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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