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能否与怀孕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董文莉诉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6年前 (2018-03-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03

导读:

【关 键 词】民事 劳动合同 聘用期限 期间届满 女职工 怀孕 终止合同 

违法行为 工资 支付义务

【学科课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

【知 识 点】合同终止 权益保护

【教学目标】掌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了解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延伸范围。

【裁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 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劳动纠纷》

【案例信息】

【案 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案 号】 (2011)一中民终字第2849

【判决日期】20110101

【审理法官】

【上 人】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 董文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争议焦点】

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正处于孕期,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软件研究所对董文莉做出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软件研究所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至董文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资(税费后)18 935.16元;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作餐费660元;驳回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董文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软件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约定了聘用期限。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职工怀孕,且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届满时,依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终止与该怀孕职工的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因用人单位违法终止聘用合同,致使女职工未在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女职工正常工作工资向该职工支付。

【法理评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结合本案,20091225日,董文莉被检验出妊娠三十五天,该事实说明,董文莉在2010110日聘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怀孕。合同到期日虽为2010110日,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续延至董文莉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现软件研究所终止与董文莉聘用合同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因软件研究所违法终止聘用合同,致使20101月至3月期间董文莉未在岗工作,软件研究所应按照董文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资。又因为餐费属于董文莉工资的组成部分,软件研究所从20091月即开始向员工支付工作餐餐费,软件研究所应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工作餐费。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以下简称软件研究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文莉。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董文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文莉于2007110日到软件研究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110日起至2010110日止的聘用合同。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董文莉从事科研岗位的工作,其工资实行三元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按照软件研究所规定的标准工资核定,岗位工资按董文莉聘用部门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核定,绩效工资根据董文莉工作的绩效调整。董文莉200810月至20093月的实发工资均为6311.72元。根据董文莉的工资条显示,20093月董文莉的实发金额为6311.72元,其中应发金颇为7122元,由保留补贴、职务补、交通补、菜篮子补、住房补、提租补、副食补、综合补、岗位工资、书报洗理、绩效津贴、薪级工资等项目组成;应扣金额为810.28元,应扣部分包括补充医保、代扣税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房基金、会费等项目。20081226日,软件研究所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了《工作餐餐费打入饭卡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从20091月份开始,职工和学生工作餐的餐费每天10元一律全部打入食堂饭卡或软件所门禁卡中,如卡有遗失等情况请及时补办,以免影响大家就餐”,董文莉为收件人之一。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支付工资至200912月。

20091221日,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出具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董文莉与软件研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将于2010110日期满。根据《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聘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从2010110日起终止聘用合同”。董文莉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书。20091225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了《门诊临床检验报告单》,根据该报告单记载,董文莉大绒毛膜促进性腺激素阳性,在董文莉的门诊病历中“病情摘要、诊断及处置意见”一栏中记载为“妊娠35天”。201018日,董文莉向软件研究所邮寄送达了“董文莉已怀孕的检验报告及医生诊断”,软件研究所认可收到了该快递,但不认可该快递单上记载的检验结果。2010830日,董文莉生育一名男孩,姓名陈智,在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出生孕周为38+5周。

20103月董文莉以要求软件研究所撤销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支付工资等为由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撤销软件研究所对董文莉做出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2.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资共计18 935.16元;3.软件研究所向董文莉支付 20101月至3月的工作餐费共计66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软件研究所与董文莉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本院提起诉讼,软件研究所起诉在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董文莉于20091225日即检验出妊娠35天,2010830日董文莉在孕38+5周时生育一男婴,以上情况表明2010110日聘用合同到期之前董文莉就已经怀孕,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续延至董文莉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现软件研究所于2010110日与董文莉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软件研究所请求确认无需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20101月至3月期间董文莉未在岗工作,是因软件研究所违法终止聘用合同所致,故软件研究所应按照董文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资,具体数额以董文莉正常工作期间每月实发的工资数额为准。软件研究所从20091月即开始向员工支付工作餐餐费,故餐费应当属于董文莉工资的组成部分,本院对于董文莉要求软件研究所支付20101月至3月工作餐费的请求,亦予以支持。董文莉要求软件研究所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对董文莉做出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至董文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二、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资(税费后)18935.16元。

三、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董文莉支付20101月至3月的工作餐费660元。

四、驳回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董文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软件研究所提起上诉称:董文莉涉嫌贪污和伪造证据,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足以满足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软件研究所应支付给董文莉的20101月至3月的工资以及工作餐费数额正确,软件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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