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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7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62
一、特扶对象资格确认
本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独生子女死亡扶助对象扶助标准
长期扶助金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月500元。
三、本人申请
(一)申请时间:每年1月15日前,坚持自愿原则,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报材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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