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6年前 (2018-03-0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53

导读:

王强(化名)夫妇于2015年4月迎来了家里的第二个小天使,儿女双全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却因为村委违法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而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13的1月1日,王强夫妇所在的博兴县某村委制订了一份《村规民约》,其第7条规定:“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0000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王强夫妇于2005年9月14日生一女孩。2013年8月19日,村委向王强夫妇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9月29日,王强夫妻取得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证明。2015年4月4日,王强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虽经多次催要,但村委至今未将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退还,王强夫妇遂将村委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做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本案应认定被告做出涉案的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被告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原告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王强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1、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问题。被告某村委制定了《村规民约》,并依该约定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实际上在被告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2、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被告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原告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其应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

注:本文所使用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博兴县人民法院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