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

时间:6年前 (2018-03-0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56

导读:
       根据《关于修订泰顺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6〕78号)文件精神,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对象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年龄要求:

1、新参保对象:女40周—49周(1969年-1978年),男45周—59周(1959年-1973年)。
2、转保对象:女40周—55周(1963年—1978年),男45周—60周(1958年—1973年)。
3、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养老保险计生补贴只补助到女(55周岁)或男(60周岁),如果参保方到女(55周岁)或男(60周岁)时缴费未满15年的,剩余所差的年份由参保方全额缴纳。失独家庭参保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5月份开始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至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在男年满45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的当年未参保之后参保的对象,从向卫计部门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当年5月份开始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15年。

二、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的缴费标准按我县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独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50%、个人负担50%;独男、双女家庭夫妻双方参保的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40%、个人负担60%。失独家庭夫妻双方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三、户籍要求:

       参保方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泰顺户籍,且为农业户口或符合《关于明确泰顺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2009〕51号)明确的6种对象,无工作单位,无单位、企事业参保

申请上报时间截止2018年3月20日
(咨询电话:0577-59296613、5929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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