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三)

时间:6年前 (2018-02-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54

导读:

现行各项计划生育利导政策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

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 号)、《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 号)等文件精神,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对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时,以个人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 100元奖励,每年发放一次直至其亡故。奖励对象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 5000 元的补足 5000 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和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兜底解决,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二、失独家庭父母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字〔2017〕7 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实行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在女方年满 49 周岁后,以个人为单位,给予每人一次性 5000元抚慰金。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亡故的失独家庭父母,不补发抚慰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和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职工的失独家庭父母一次性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失独家庭父母的一次性抚慰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兜底解决,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

三、中考加 10 分政策

按照省计划生育协会、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赣计生协办字〔2004〕4 号、赣中招〔2004〕5 号)文件精神,实施中考加 10 分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含抱养)家庭和双女(含抱养)家庭,其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 10 分计入总成绩,然后再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四、失独家庭再生育辅助扶助政策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赣卫家庭字〔2015〕9 号)和《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赣卫妇幼字〔2014〕28 号)文件精神,实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辅助扶助政策。对女方年龄在 29 周岁以上、有生育愿望且有生育医学指征的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并对采取辅助生殖的实施扶助。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在市县两级结算标准为每疗程检查治疗费不超过 3500 元(省级财政补助 2000 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在省级每疗程检查治疗费不超过 6000 元(省级财政补助 5000 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失独家庭 1 胎/次(生育后)补助 2 万元,辅助生殖技术不成功的报销检查治疗总金额的 80%(总金额不超过 3 万/周期,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每对夫妻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总共不超过 3 个周期(超出的周期费用自理)。凡是与影响生育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均不予报帐。

编辑整理: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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