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

时间:6年前 (2018-01-3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87

导读:

孕妇是弱势群体,

我们应该加以照顾关爱。

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怀孕期
孕妇乘客坐我的车,出了事故。

人又没受伤为什么要我赔钱?

说法君听着好像是被人讹啦?

别急,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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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你好,昨天出了交通事故不是很严重,但车上拉的乘客怀孕了。当时没事,可能头在玻璃上碰了一下。交警来了,看没什么问题就没有报人员受伤,又陪我带她到医院检查了也没有问题。但是她老公却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的损失,我该怎么办?

A1: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怀孕乘客并没有人身损害,所以不需要支付补偿。

      首先,交通事故并不严重,怀孕乘客仅是头部碰到玻璃,因为没有伤亡,所以交警来后也没有做出处理。并且,出于人道主义您也带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是身体没有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既然您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怀孕乘客人身损害,所以除去正常检查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您就无需再向她支付其他费用。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但是,从您的描述也无法看出这位怀孕乘客的财产受到了损失,所以也不需要向她支付财产损失的费用。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怀孕乘客和他的丈夫认为交通事故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也应该提出相关证据,否则您也可以拒绝支付。退一步说,即使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孕妇乘客精神损害,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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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女儿是未婚所生,她生父没抚养也没给抚养费。她户口在她继父的户口本上,现在已满十周岁,可以自主改姓了是吗?如果可以,能跟她继父姓吗?要去户口本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请吗?还是去生父所在地或是女儿的出生地?

A2:

您好!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向孩子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回来。

首先,您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再次,您描述孩子是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同等待遇,所以上述规定适用于非婚生子;最后,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您描述孩子生父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您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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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怀孕期
我们学校周末强制学生到校上课,周六有六节课,还强制上早自习不分住校不住校,是否属于侵权或违规?

A3:   

您好!学校要求周末补课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您可以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如果您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如果您是成年人,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了上述规定外,休息权也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看不出学校是如何使用强制手段的,并且一般来说,周末到学校补课也都只是一般性规定或者学生自愿,不太可能是学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限制学生。您的情况,不排除是个别班主任为严格学生行为、加强班级管理之举,动机和做法可以理解,如果您确有特殊原因,也是可以向老师或者学校领导进行反映。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规定对有偿补课划出六条“红线”,包括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等。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如果您是中小学的学生,学校要求周六全天补课,周日上早自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您可以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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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怀孕期
我租了一个五十平米的房屋,被查偷电,我确实没偷。后来我拿出交电卡的记录,发现他是2007年8月23日交的2400度电,我是2011年9月份租的,已经四年多没有交电费了,说明我们交接时有人在偷电,只是我们没有发现,只交接了电表上的数字。我想起诉房东,不知道能胜诉吗?

A4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确实没有窃电行为,如果起诉房东是可以胜诉的。

根据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补交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偷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偷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窃电者除了应该补交电费缴纳罚款以外,如果窃电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有可能涉嫌盗窃罪的。因为您在租房交接之时此电表就已经在窃电的过程中,只是您没有发现,而且在您使用的过程中,您也没有任何窃电行为,所以窃电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都不应该由您承担。

但是正常情况下,因为出租房屋的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所以供电企业都是对房东而不会对租客进行处罚。如果供电部门确实要处罚,您可以将房东的联系方式告知供电部门,由房东向供电部门做出解释。如果您已经被处罚,可以依据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房东协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在租赁房屋使用电表期间私自窃电给您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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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怀孕期
6年前在学校考了通信机务员,得到四级证书,现在才知道这本证书没有拿。问当时的班主任,她回答和毕业证一起发了,可是我领取毕业证的时候清楚地记得没有领到四级证。现在回学校咨询这本证书已经不能通过相关鉴定中心补办,也因为鉴定中心已经与其他部门合并,且有了新的印章,所以不能补办。我就不能补到了吗?

A5:

您好!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办事宜,但是由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所以不建议走法院诉讼的途径。

近几年,政府部门加快了简政放权的步骤,对一些没有必要纳入职业资格管理的职业,已经多次取消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与证书发放。如果您这个职业现在还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的范围,可以到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找,看是否有自己的登记。如果有,您可以向所在省或市的发证部门提出补办证书的申请,办证部门不得拒绝。否则,您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投诉或在该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系统中没有您的登记,问题就可能发生在当初为你们代理办证的鉴定中心。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鉴定中心已经与其他部门合并。按照法律规定,合并后的鉴定中心应当承担原并入鉴定中心的责任。如果资料齐全,且该中心仍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中心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给您补办证件。如果不具备补办条件,鉴定中心应给予您适当赔偿,建议您与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此事。因发证已经过去6年,对于已超出诉讼时效的诉讼,已失去胜诉的可能,所以不建议走法院诉讼的途径。


感谢值班律师:

轻微交通事故,搭乘的怀孕乘客没受伤,但她老公要我补偿他们几千块钱,我该怎么办?-怀孕期
章茜(江苏)

今天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

最近天气冷宝宝们要注意保暖。

遇到不如意的事不要担心,

有说法君为你指路呀~

(策划)王秀敏

(实习小编)李羿璇

(实习法务)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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