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合同期限可以顺延吗? HR解忧杂货店

时间:6年前 (2018-03-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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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合同期限可以顺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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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女26岁,已婚。2009年5月10日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该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2012年4月9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王某所在岗位不再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将会取消”,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5月9日到期,决定从2012年5月10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补偿王某3个月工资。”王某同意并签字。

5月8日,王某感觉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40天,随即将化验结果告知公司,公司并未理会,5月9日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王某拒绝签字,公司称王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达成共识,事情早就决定了,现在只是走个程序而已。

于是,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延长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法条链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然而,王某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算吗?

案例分析

王某的合同期:2009年5月10日——2012年5月9日。

合同马上到期,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都没有问题。

但此案例的重点在于:5月8日,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且王某及时拿着化验单来告知公司。

然而公司认为:王某已于4月9日《终止合同聘用通知书》签字了,且公司也会支付给王某N倍补偿金。即,我们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怀孕与公司再无关系。

 

有关系吗?当然有关系。

因为《终止合同聘用通知书》只是通知书,而王某是合同期内向公司证明自己怀孕的,此时,用人单位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员工自行提出。

 

如何避免此种情况呢?

那就是,在4月9日这一天,直接出具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支付N+1倍赔偿金。这样才是正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最后劳动仲裁认为,王某怀孕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王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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