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真的不能辞退?

时间:6年前 (2018-02-0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98

导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自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2012年6月份,因需请假至医院检查,王某告知A公司其已怀孕。A公司核准其假期,并未对其作出任何歧视性工作安排。2012年8月13日,考虑到王某试用期即将届满,A公司对王某进行了试用期评估,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录用为正式员工。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8月22日向王某发出《试用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12年8月26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其后A公司确认王某已收到该通知书。A公司依照双方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了王某工资、从未违规扣发工资。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故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能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A公司辞退王某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王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王某与A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合格”拒绝录用。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 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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