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施行吉林省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时间:6年前 (2018-03-16)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8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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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正式施行。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两个子女均合法,生育二孩实行登记制度免审批。生育三个以上孩子的特殊情况,还须再审批。

    《条例》在生育政策方面,本着“城乡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别、适度调整”的原则,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情况;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边境县(市、区)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临江市和浑江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和安图县;长白山开发区的池北区、池南区和池西区,共13个县(市、区)。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与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样,由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


    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此前出生还可继续办理并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普遍可休婚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配偶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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