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广东产假增至178天,7种情形可再生育!

时间:6年前 (2018-03-1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9

导读:

导读

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起施行。

广东产假延长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广东产假由原来的128天,延长至178天

按此前条例,女性产假为:

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128天

按新条例调整后,女性产假为:

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二孩以内)=178天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天的计生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再婚夫妻单方不超过2胎仍可再生

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也进行了细化与明确, 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7种情形

❖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 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补充说明: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新条例也进行了人性化调整——取消行政审批。

原条例: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新条例:

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生效日:2016年9月29日

同时,新条例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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