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1,027

导读:

         清波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位于蜀鑫路208号社区公共服务大厅。承担本辖区计生工作的登记、办证、咨询、出具证明等服务。

         窗口负责人:付婷

         工作时间联系电话:87340444

         辖区居民可扫描社区公众微信号《水墨清波》,通过查询、留言获取相关资讯。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申报条件:
1
、申请人本人户口在本辖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且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申请人可提前一年申请,次年享受。
注:已纳入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再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和配偶二代身份证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
 2、申请人和配偶户口薄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申请人系初婚或、再婚或复婚的需提交)
 4、申请人1寸彩色照片3张

 5、子女二代身份证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
 6、申请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人社窗口打印的社保清单)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
 8、申请人为离婚、离婚再婚或复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或在民政(或法院)查询的离婚档案证明材料;
 9、申请人为丧偶或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交配偶民政火化证明或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提交。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户口所在的街道提出申报,街道将申报材料移交社区调查,经村级评议通过后将全部材料上报街道,街道初审、公示后上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复核、资格确认。
申报时限:

每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报截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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