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宣传告知单

时间:6年前 (2018-02-17)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01

导读:

点击蓝色字免费订阅,每天收到这样的好信息

       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三级以上)。

四、符合特扶2、3项但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属关爱对象纳入扶助。

  五、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本辖区居民,本人于3月16日至12月31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社区地址:华府大道一段1033-1035号 将军碑社区社区

    咨询电话:65400773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个人申报材料;告知书,符合奖扶、特扶条件的同志,请带上以下资料于当年申报期内(12月31日前)到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报 。

秋意渐浓,天气转凉,我们依旧热情不减

天气逐渐变冷,提醒各位早晚及时添衣,注意保暖,不要感冒呦~~

最新文章

网友跟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免责声明1111

本站所收录作品、热点评论等信息部分来源互联网,目的只是为了系统归纳学习和传递资讯!

免责申明: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

Copyright 2017-2018 怀孕期 版权所有 湘ICP备1501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