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太太脚踢怀孕护士,结果局长被免职了……

时间:6年前 (2018-02-05)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43

导读:

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来源 | "江淮医学"微信号

12月8日,湖北通山县一女子房某带儿子在通山县人民医院输液,与护士发生口角后,脚踢怀孕护士。相关视频被传上网后,有网友认出房某是城管局局长徐某的太太,并有该医院工作人员称,当天下班后徐某也到医院看望被打护士,并说“我老婆是东北人,她脾气大”;“你是做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业就是这么难的,要受得了气”之类的言语。


12月10日,通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称,通山县县委已于9日免去徐良路城管局长职务。对打人事件当事人,公安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之中,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目前,受伤护士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仍在医院保胎。








这的确是一个安慰人心的消息。但是,丈夫受罚不能抵妻之罪,党纪政纪的处理,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作为施暴当事人,更应得到严惩。

我们相信公安的公正和政府的公明。此事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发文,指出殴打孕妇致流产所面对的法律严重后果。

上海申浩(成都)民商事律师团队指出,动手打人造成女方流产,性质严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2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就构成轻伤害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发【1990】070号)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若出现这种情况,打人者就构成重伤害。

要是进一步经过伤情鉴定,符合轻伤或重伤标准了,行为人就涉嫌犯罪。不但要付刑事责任,还要附带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应该向其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保护孕妇这一块,用的是重典。有孕之身,往往是是一体两命。每一个怀孕妇女,无论是肉体还是精神上,都属于人生最脆弱的非常时期,理应受到高规格保护。

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会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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