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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年前 (2018-02-1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980
案例分析
刘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3年,刘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刘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刘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刘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资,刘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刘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法律贴士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因为刘女士休过产假,在一年内拒绝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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