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前女友 怀孕期间遭施暴”,法律怎么看

时间:6年前 (2018-02-09)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635

导读:

文 | 任圆圆


近期,一则微博图文消息被推至热门:据某网友爆料,在其怀孕期间,老公不仅出轨前女友,还对其施暴,并贴图证实。消息一经发出便引发极大的热议,其老公的“渣男”称呼也紧随其后。不久,相关当事人也进行了回应,但形势仍未发生根本性的扭转。

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各类自媒体更是不时就有相关爆料。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加剧了婚姻的动荡,甚至危及了整个社会的安宁。作为一名理性的法律人,在真相尚未证实之前,不偏不倚不站队。但整个事件可能暴露出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鉴于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看“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此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第一,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侵害行为,而且包括精神侵害。现实中,很多人私以为家庭暴力仅仅指有形的身体暴力,对于严重“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侵害不以为然,这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与公民法律意识不高也不无关系。第二,家庭暴力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但本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即类似于婚前同居关系、离婚不离家也属于本法范畴。

二看“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一般有两种惩治措施,一是治安管理处罚,二是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者无论承担何种责任,一般都有一个大前提,即受害者本人要求处理或告诉。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般为男性,而在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的女性都选择默默承受,羞于将自己的遭遇诉诸他人,更有甚者一直将他人的眼光、离婚的经历视为大敌,导致我国很多家庭暴力者并得不到有效的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罪中的公诉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超强度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行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但尚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消息属实,其丈夫在怀孕期间施暴,可属“情节恶劣”,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三看“权利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规定,家庭暴力一般告诉才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近亲属、相关组织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这就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多了一层保障。人身安全令本就是国家为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新法的出台更是使的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执行和效用等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若消息属实,文中妻子除在网络进行相关爆料引起舆论压力外,也可通过如上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使家庭暴力相关立法在日臻完善,受封建传统男权思想影响,对于能告诉而不愿告诉的受害人权益仍无法保障。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唯有在自己的岗位上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提升法律意识,让她们在受伤害时能够真正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女性,在生活工作中保持自信独立,努力去遇到那个互敬互让和如琴瑟的人。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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