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置信!未成年少女怀孕已成潮流?!

时间:6年前 (2018-01-31)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489

导读:

作者:兔子

来源:苏畔法研(ID:supanfayan)


今天小编打开新闻,一眼就看到



女高中生?那还是个16岁的孩子吧?!小编就以为是个噱头,于是点进去一看。。。有图有真相啊~于是,三观被震碎~



小编就想起以前看到的那些花季少女产子伤子的悲剧,已不是第一次刺痛人心,过去的一幕幕又让人感到“可怜可憎”:浙江苍南初三女生厕所产子,江苏无锡一少女产子后抛婴至垃圾箱,广西女孩产子后将孩子从5楼扔下,杨凌大学生产子扔出窗外……


但是!值得社会关注的是除了一个个稚气未脱的孩子做出伤害婴儿的诸多悲剧背后,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青少年性意识的懵懂期,西方性解放在无良传媒的助推下恣意传播,相应的科学性教育却遮遮掩掩、羞羞答答,加之部分父母监护、关爱的失责,造成青少年性行为低龄化突出、怀孕引产、产子的情况屡屡发生,据某中心医院妇产医生讲,最小的引产者年仅12岁。我们可怜这些孩子的同时,还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就是漠视生命,戕害生命的犯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在司法实践中情节较轻的包括:防卫过当的杀人;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生母溺婴(仅限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己出于无力扶养或顾及脸面而溺杀婴儿属于故意杀人的轻情节,法律如果不加以干预,此类可憎的事件还会继续发生,无知无畏的少女就会继续做荒唐事,继而殃及无辜的婴儿生命!


而反观现在,似乎随着科技的发达,直播平台的兴起,个别女孩似乎认为以“宝妈”自居是件很光荣的事

 




赶脚老夫老了,赶不上“潮流”了~



对此,有些专家称:“有些未成年人以为自己年纪轻轻怀孕生子是件值得骄傲的事情,急需科普法律知识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妈妈的问题形成原因相对比较复杂,不仅是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还有父母教育的家庭问题以及社会的不良文化、不良环境等多重原因影响。此类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多方的参与,合力阻止这种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区以及家庭的共同责任。比如儿童性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的开展,以及儿童权利的宣传教育都应该逐步开展起来,更应该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法律,并加强对网吧、歌厅、招待所等营业场所的管理力度。


张雪梅表示,解决未成年人怀孕问题需要社会多方的参与。互联网的平台方,也应该多开展宣传、倡导类的工作,提高社会各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最后,小编还是要说: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那么就会得到对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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