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例】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6年前 (2018-03-13)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258

导读: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现有一女职工怀孕了,其以怀孕身体不适为由,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内容,我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如果其能出具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还应适当的为其减轻工作量或者将其调整至工作量较少的岗位。本案中,若仅是以怀孕职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够充分。


在孕期的女职工并非完全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以和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怀孕的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操作指南】      


律师提示您:企业和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慎之又慎,一旦企业错误解除劳动关系了,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如数支付工资。遇此情形,建议企业谨慎处理。


转载:无忧劳动法,版权归原著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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