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分析】——伊斯兰法学视野中的计划生育

时间:6年前 (2018-02-18)来源:怀孕期阅读量: 836

导读:

切赞颂,全归真主,求主赐福我们的首领、主的使者——穆罕默德和他的家属、圣门弟子以及拥戴使者的人们!

 

儿女是来自真主对仆人的一份礼物,他们是今世生活的一种装饰,真主在《古兰经》中说道:“钱财和子女,是今世生活的一种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主的使者说:“你们的子嗣是真主给予你们的一份礼物,他赐予他意欲之人男孩,赐予他意欲之人女孩”,他们和他们的钱财都是属于你们,如果你们需要的话”(《穆斯台德里克》——拜哈基)。

 

不止一位的先知曾经祈祷真主赐予他们善良的后代,先知易卜拉欣祈祷道:主啊,求你赐予我善良的后代吧(37:100),先知热卡利亚也曾祈祷道:主啊,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善良子嗣吧,你确是听取祈祷的(3:38),当时,热卡利亚祈祷他的养主,主啊,不要孤零零地把我抛弃,你是最好的继承者。然后我答应了他,赏赐了他亚哈雅(21:89-90)。

 

正如子女是真主对人的一份馈赠那样,他们也是系在人们脖子上的一种信托、考验和责任,真主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的财产和子女只是一种考验,在真主那里有重大的报酬”(8:28),真主还命令信士们要致力于对自己和家人的修为,让家人避免毁灭,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头为燃料的火刑(66:7)”,“你当命令你的家属礼拜,并坚持(20:132)”,主的使者说:“一个人忽视了自己赡养之人,足以构成一种犯罪(达伍德和奈萨伊传述)”。

 

忽视,既表示物质供养方面的不足,也表示缺乏道德、宗教和社会方面的教育。因此,父母有义务要很好地在宗教、身体、知识和道德各个方面全面培养子女,并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和道义方面的关怀。

 

在人们不具备足够承担子女责任的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计划生育,就会让自己承担力所不及的一些责任,甚至因自己不能承担所赡养子女的责任,继而给自身、妻子和子女造成伤害,进而使自己陷入一种犯罪,真主不喜欢父母因为孩子而受到伤害,真主说:“每个人只责成力所能及的事情,母亲不能因为孩子受到伤害,父亲也不能因为孩子而受到伤害(2:233)”。“这段经文表面上是一种陈述,实际是指一种禁止(参考《拉兹大经注》)”,这种禁止就包含了所有伤害,无论是现实方面让人承担力所不及的事情,而变得生活拮据;或者还是后世方面,让人承担某种明知自己承担不起的责任,然后因为自己的缺乏照顾而受到严厉的清算,因此先知鲁哈在向真主抱怨自己的民族时说道:“主啊,他们违抗了我,他们顺从那因钱财和子女而更加亏折的那些人(71:21)”,这段经文就表明了:对待子女,必须要加以教养和改善,否则的话,宁可要善良的少数,也不要因亏折而招致败坏的多数。

 

伊斯兰没有规定每个穆斯林要具体养育多数子女,但只是鼓励穆斯林大众要娶妻生子,这是对于其中有能力的人,由麦尔格里·本·耶沙拉从主的使者上传述道:“你们应该娶善良的、有生育力的(女人为妻),我将以你们来和其它民族比赛(达伍德和奈萨伊传述)”。

 

至于因为财力的原因而不能娶妻生子的人,真主命令他们要忍耐和安分守己,“让那些无能结婚的人安分守己,直到真主让他们从他的恩典中得到富足的时候(24:33)”,而圣训倡导这种人坚持斋戒,那是对自己免遭恶魔唆使的一种保护,也能克制欲望,在《两大圣训实录》中提到:“年轻人啊,你们中谁要是能够结婚了,就让他娶妻吧,这能让人非礼勿视,保持贞操;谁要是不能的话,就坚持斋戒吧,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

 

谁要是不能承担起结婚的负担和责任,就要忍耐,直到条件允许;同样,谁要是估计自己不能履行做父母的义务时,在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利益、为了避免伤害的时候,寻求合法的渠道(计划生育)来推迟生育也无妨,直到家庭状况和生活水平得以改善,正如《古兰经》所说:“每个人只被责成力所能及的事情,母亲不能因为孩子受到伤害,父亲也不能因为孩子而受到伤害(2:233)”,子女只是父母得以慰藉的一种礼物和馈赠,前提是当子女生活幸福、身体健康、行为检点、思想成熟、洞察世事和理解宗教的时候;如果一生不幸、行为怪异、举止不端时,那就是对父母、家庭和稳麦的一种痛苦和累赘。

 

所谓的计划生育,就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自觉采取两人认可的方法,来延长或者是中断怀孕期,从而减少家庭人员数量,使得父母能够在没有困难情况下有尊严地、全方位地养育子女(参考“计划生育以及宗教之观点”——埃及前穆扶梯穆罕默德·赛义德·团塔威)。

 

计划生育的方法在古代就为世人熟知,但是几乎都局限于一种“隔离”方法,也就是在夫妻同房时,感觉快要射精时把精液射在子宫之外,从而避免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结合(参考沙米经注边文第三册175页,和伊玛目古尔图必的《穆夫海木》,卜虎提·罕百里的《开夏夫-吉纳尔》等),该术语的意思不外乎就是字面意思,因为“隔离”一词,字面意思就是“放弃、避开”等,当有人说“他从工作上被隔离了”,意思就是说他放弃了工作;当有人说“他隔离了女人”时,指的就是他不想要她生育子女。艾资哈里说:“隔离”就是指当男人与自己妻子同房时,为了避免怀孕而让自己的精液避开了妻子(参见《绥哈哈》——昭海里,《阿拉伯语》——伊本·曼如尔)。

 

由圣门弟子传来:他们曾经在主的使者时期就隔离自己的女人和丫鬟,当他听说此事后,没有禁止他们。布哈里和穆斯林圣训传述:“在主的使者时期,我们曾经远离女人,使者听说后,没有禁止我们”,这就好像是说:在立法时期内,我们就远离女人,如果是非法的话,我们不会坚持那样做(参考《法塔哈·巴里》——伊本·哈泽尔),也就证明了,通过和使者时期流行的“隔离”方法进行类比发现,计划生育并没有受到明文和规则的禁止。

 

穆斯林由贾比尔传述:一个人来到主的使者跟前,然后说道:我有一个丫鬟,她是我的佣人和水车,我成天围着她转,我不愿意她怀孕,他说:如果你原意就和她“隔离”开吧,她将得到命中注定的事情。过了一阵子,这个人又来到使者跟前,说道:丫鬟已经怀孕了,他说:我已经告诉过你,它将得到命中注定的事情。

 

穆圣所说的“如果你原意就和她隔离开吧”,就表明了是一种许可,从语境上可以感觉到与第一种是相矛盾的(参考《法塔哈·巴里》),穆圣说“它将得到命中注定的事情”,就证明了在采取措施和前定的发生之间没有冲突,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真主的判定和大能,真主意欲的就会发生,真主没有意欲的就不会发生,艾卜·达伍德由艾比·赛义德·胡德利传述:“一个人说道,主的使者啊,我有一个丫鬟,我和她进行了隔离,我憎恶它怀孕,我的想法和人们的想法一样,犹太人讲述“隔离”就是一种小型的“活埋女婴”,他说,犹太人撒谎了,假若真主意欲创造的话,你将无法对抗”。因此,避孕就不能称为是对前定的一种非法干预和逃避,而只是采取惯常措施的一种做法,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真主可以给其创造出采取措施的结果,也可以不创造出采取措施的结果,也就是逊尼大众派坚持的以惯常方式把因果结合起来,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结果,都是被造的,而只有真主才是造化者,在《买瓦戈夫》中阐述艾什尔里伊玛目的主张时这样说道:“在接连不断的事件之间的关联,无非就是通常性的在造化一部分事件之后,又紧接造化了另一部分事件,就像在点火之后的燃烧,在饮水之后的消渴一样。因此,点火不是发生燃烧的引子,饮水也不是消除口渴的引子,所有这些都是根据真主的大能和选择而发生,他完全可以使其“点而不燃”,也可以使其“燃而不点”,其它行为也是如此”。

 

众学者主张:在妻子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隔离避孕,因为她有权力享受和生育,享有权力的丈夫也可以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参考《蒙太格》)。因此,妻子可以放弃自己生儿育女和享受方面的权利,而去关心并维护自己和家庭稳固的利益。

 

哈乃非法学主张表明:可以以隔离妻子的方式来避孕,当丈夫因为世风日下而对子女表示担忧时,甚至可以不经妻子许可就选择避孕。他们认为,像这种情况,就有理由不经妻子的许可,比如,丈夫在遥远的旅途当中,或是在战争国,然后为儿女担心,或是在妻子品行不好,并且自己打算和她分居,并担心她怀孕的情况下,(均可选择避孕)(参考《沙米》边文注解)。

 

伊玛目安萨里指出:担心因为子女太多而带来艰辛和犯难,而采取隔离避孕,尽管与至善的最高级别——完美地托靠真主似有相违背之处,但也不是宗教上被彻底禁止的事情,因为这是属于根据前因来分析后果的一种做法,在《宗教学复兴》中说道:“促使人们以隔离来进行避孕的动机有五个,其中第三个就是担心因为子女太多而造成更多的苦恼,避免因谋生的艰辛而滑入不正之轨,这这种情况下的避孕就不是被禁止的,适当而少量的艰难有助于宗教,当然,对真主的完美托靠和信赖是最好的,他说“大地上每一个动物,都是真主在负责它的给养(11:6)”,诚然,做不到完美极致,放弃最贵的做法也无妨,在与托靠形成冲突的同时,注意到了结果、保护钱财和以及存储时,这种选择就不能认为是被禁止的。

 

伊本·哈泽尔在《法塔哈-巴里》中说道:“并不是所有发生隔离避孕的情形,其原因都是避孕为主,除非是前面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通过阿卜杜·拉赫曼·本·巴希尔的渠道所提到的,也就是担心怀孕会伤害到哺乳的孩子,因为他是经历者,而且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伤害”,其中只是把选择局限于一种形式上,但是它也表明了选择的原因是——避孕是围绕产生伤害而展开,或者是很有可能产生伤害,尽管不能断定会产生也罢。

 

在对哺乳的孩子以及即将出生的兄弟或是父母一方造成伤害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在伊斯兰中有一个原则是“不能害人,不能害己”;同样,在伤害、为难和犯难之间,也无区别,真主说:“他没有给你们在宗教中设置犯难(22:78)”。

 

学者之领袖尔兹·阿卜杜·塞拉姆提出:原因围绕利益展开,他主张认为行为都有高低贵贱之分,夫妻双方最适合的做法就是在同房与否之间进行选择(参考《律例之规则——世人之利益》),当放弃能够实现侧重性利益时,就鼓励放弃,而避孕就首当其冲地属于这一类行为,这种隔离式避孕既获得了侧重性的利益,也解决了欲望之需求,即使不是最佳形式也罢,总之,总比彻底放弃同房要好得多。

 

马利克法学主张提到可以在妻子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隔离避孕,他们指出:可以在妻子的子宫中放一块布或者是类似东西,来避免丈夫精液的进入。这就与隔离式避孕有相同的教法律例《尔德威边文注解》和《伟大真主的赐予》,这也就指出了一些新式且没有人体伤害的避孕方法,只要是在妻子许可的情况下,就和隔离避孕法具有相同律例。


由此看出,夫妻双方可以寻求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临时性的避孕措施,直到个人和家庭具备迎接新生儿的条件,使得孩子能够在适合的环境条件下成长,成为是能让父母得以慰藉的善良后代,社会因他们而进步,伊斯兰稳迈因他们而自豪。真主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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